丽江市古城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地税发票登报作废的声明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征管衔接工作的通知》(云国税发【2016】8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相关要求,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前已领未用的地税普通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到2017年7月31日止。丽江市古城区地方税务局积极开展“营改增”前发放发票的清理和缴销工作,但截至2018年1月25日,仍有部分纳税人(具体名单见附件)未按规定前来办理缴销手续,现对此类发票作登报作废。
特此声明。
丽江市古城区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5日
附件:
本文转载于丽江日报全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