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一是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然而,对于税率的调整,可能会给企业履行合同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这是基于增值税固有的特性,即增值税系价外税,以下图某企业17%的增值税税率为例,我们通常看到增值税发票中有商品的单价、数量、金额以及税率、税款,价税合计即为我们出售给买方的最终的价格。
即:商品的总价(价税合计)=商品金额+商品金额*17%=商品金额*(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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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惯例,企业报价一般为含税价格,在税率没有调整前,对于企业来说,通常是已知的固定的税率,据此我们可以推算商品不含税的价格,即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税率)。从2018年5月1日起部分行业税率下调后一个百分点后,如果含税价格仍然不变,意味着不含税价格上升,尤其是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提升,不含税价格的影响将更大。
因此,为避免合同履行中产生这种不必要的纠纷,律师特别提醒:
从今天起签署合同,应该增加一个特别条款,即价税特别条款,可以在合同中这样约定:
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因国家税率的调整而调整。
或本合同约定价格为不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
特别提示:上述条款的选择适用,企业应根据合同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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